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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法二审六大修改 专家认为年内通过可能性较小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6-26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继续审议国有资产法草案,国有资产法草案名称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此前,学术界两大争议焦点,国资委定位和金融资产是否纳入草案基本确定,但在正式通过之前,相关争议仍在继续。

  六大修改

  据悉,草案在二审中做了六大修改,涉及法名的更改、国有资产的定义问题、调整范围问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问题、选择企业管理者的问题以及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问题等。

  为严控国有资产流失,草案还对国家出资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运作规则作出规定。

  此前草案征求各方意见时,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一些国家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规模较大,集中了不少优良资产,目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不少发生在子企业。

  针对有些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国有独资公司的规模大小等情况有较大不同,目前地方一些中小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的情况不少,草案拟修改相关条文,规定在实际的执行中,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董事长兼任经理从严掌握。

  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还赋予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任免一些重要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权力。

  两大争议

  本次草案的起草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更加明确出资人的定位,是二审稿最大的亮点。这主要体现在二审稿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内容所作的微调上。

  一审稿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二审稿中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两款,分别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人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李曙光认为,分开规定,第一款解决了一般性问题,即大部分情况都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第二款解决了一些特别性问题。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企业授权国资委以外的部门或者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但另一起草专家刘纪鹏教授依然坚持原来的观点。“从参与立法之初到现在,我一直以来都认为国资委应该是全国国有资产的监管者,出资人应该由国资委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承担。”他认为,国资委一身兼二职必须拆开,由两个主体来承担着两个职能,“这一点不突破,国资法很难具有实际意义。”

  “我们希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能够把金融、非金融、垄断、竞争性的产业都管起来,只要是国有资本,就都应该在监管范围之内,但同时应该把出资人的身份让给各个资产经营公司。”刘纪鹏教授表示,方案还没有最终确定,相关争议还在继续,今年通过的可能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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