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资法分组审议关注四大焦点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6-26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昨天对企业国资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委员们普遍认为,经过修改后的二审稿更加完善,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金融国资的归属以及国资委的定位上。
国资法应覆盖金融国资
二审稿没有具体规定金融国资的问题,仅作出框架性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就此,任茂东委员表示,国有资产法是一部针对我国巨大的国有资产保护的基本法律,其适用范围应该是大部分国有资产。而金融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的国有资产管理目标、管理要求、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都应有共性,因此不应被排除在外。
丛斌委员对此表示赞同。他说,本法的题目就是企业国有资产法,毫不例外,金融企业当属本法适用的范围。金融企业目前在国有资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上不能再搞多头管理,以避免经济上的惨重损失。
国资委定位应进一步明确
任茂东委员表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问题,目前草案还存在许多地方值得进一步研究。譬如,当前现代企业的管理人结构应当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框架,但是草案对委托人、管理人等的界定不清楚,公司法人也没有明确。在法律中应明确表述各层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才更合适。
全国人大代表莫德旺表示,国资委作为政府的特设机构,国有资产法需要给予明确的定位,把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的监管与政府其他部门的监管要严格区分开来。因为这两种监管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他建议,在第二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也就是国资委定位为只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同时规定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事实上,关于国资委的定位问题一直有三种观点:其一是国资委仅作为代表国务院的出资人,即只负责经营活动;其二是国资委仅定位为行政部门,即监管人;还有一种观点是,同时拥有出资人和监管人的双重角色。
担当出资人机构应单一
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于该条规定,委员们存在颇多看法。
全国人大代表杨泽柱表示,该条规定明显不符合政企分开的改革要求,这样的结果是将现实中并不符合改革要求的一些过渡性措施从法律上加以肯定和迁就,这样就会使政企不分有了合法的依据,把原本不合法的事情合法化了。
同时,他还表示,国有资产的集中监管有利于明确责任,有效重组和提高效率,而其他的政府部门不可能有足够的力量和精力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业管理。这几年的实践证明,由政府公共部门来分头履行出资人职责,必然会导致资产监管不力,责任不清,效率低下,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等一系列问题。
莫德旺表示,实践证明,十六大以来进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正确的,是成功的。如果按照草案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管有可能会回到原来的老路上。国有资产好像人人在管,人人都可以管,但是实际上人人都不管、也都管不好。
考核追究制度应明确
朱志刚委员表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实质上是制定这部法的宗旨。草案第1章总则第8条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总则里所说的内容,应该在下面各章中予以体现,但是下面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来讲追究制度。
他说,许多大企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这种企业的保值增值,该如何考核,军工企业履行了一部分社会功能和社会职责,这种企业又该如何考核?因此,本法应该明确对各类不同企业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