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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元旦实施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6-12

  佟星强调,当前在广东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省委十届二次会议提出要以新一轮思想解放带动新一轮大发展,这也对民营经济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靠思想解放推动民营企业发展。我省中小企业要借助条例颁布契机,抓住新一轮思想解放的有利时期,在发展模式、经营以及经济体制改革上要多做一些创新工作,使广东中小企业继续创造经济成果,为广东经济发展当好排头兵,发挥好促进作用。

  今后广东中小企业有望“量”化

  黄伟鸿向记者介绍,《条例》共分8章44条,内容包括总则、创业扶持、资金支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权益保护等7个方面。

  “《条例》的内容充分体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要求,集中了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及13个配套政策中行之有效的措施。而且,《条例》着眼于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在一些内容规定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可以说,《条例》具有较强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一部立足实践、着眼发展、具有较强广东特色的地方性法规。”黄伟鸿说。

  记者注意到,在《条例》总则“第四条”明确指出:省统计局会同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据了解,有关中小企业的统计,在全世界都是个难题。国家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也没有要求所有省份这样做。业内人士认为,在中小企业发达的广东,建立一套这样的统计指标体系,有利于今后我省进一步研究中小企业,更有针对性地为中小企业“开方”。

  《条例》精粹

  黄伟鸿称,《条例》里像这类具有广东特色的条文还有很多处。

  一、明确规定了省、市、县(区)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工作的基本职责。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全省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省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二、加大了对中小企业创业的扶持力度。

  《条例》对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条件、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难”问题、中小企业创业税费优惠等方面都规定了一些具体措施。如在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条件方面,《条例》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

  三、完善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

  按照《中小企业法》第十条“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的规定,《条例》第三章“资金支持”规定了省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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