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森林资源资产可作抵押贷款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15
为改变长期以来林业生产者担保难、贷款难的状况,我国南方重要的集体林区贵州省日前出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指导意见》,企业或个人持林权证,可到当地信用社抵押贷款用于林业生产。
记者从贵州省林业厅了解到,贵州90%以上山林属集体所有,是我国南方重要的集体林区。长期以来,经营机制不活,利益分配不合理,产权不明晰,给生态保护带来不利影响,林农陷入守着“绿色银行”受穷的尴尬境地。2006年年底,贵州省开展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为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对林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林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增强林业生产活力,贵州省农村信用联社和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指导意见》。
《意见》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个体经营户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无不良信贷记录,持全国统一印发的林权证书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森林资源价值评估报告,均可作为抵押向当地信用社贷款;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贷款期限不超过8年;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内不得采伐抵押林木。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指导意见》的出台,打破了长期以来林业生产者担保难、贷款难等一直制约贵州省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开办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对进一步拓宽林业生产者融资渠道、帮助林区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从贵州省林业厅了解到,贵州90%以上山林属集体所有,是我国南方重要的集体林区。长期以来,经营机制不活,利益分配不合理,产权不明晰,给生态保护带来不利影响,林农陷入守着“绿色银行”受穷的尴尬境地。2006年年底,贵州省开展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为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对林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林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增强林业生产活力,贵州省农村信用联社和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指导意见》。
《意见》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个体经营户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无不良信贷记录,持全国统一印发的林权证书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森林资源价值评估报告,均可作为抵押向当地信用社贷款;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贷款期限不超过8年;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内不得采伐抵押林木。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指导意见》的出台,打破了长期以来林业生产者担保难、贷款难等一直制约贵州省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开办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对进一步拓宽林业生产者融资渠道、帮助林区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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