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光快讯:
记者从西藏“3•14”事件后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工作小组办公室获悉,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两年时间内,免征受损商户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拉萨市出租车司机个人所得税。同时,减半征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和运输管理费。
对拉萨“3•14”事件受伤治疗的受损商户及员工,按照实际发生的门诊、住院诊疗费用给予一次性全额救助。
因拉萨“3•14”事件受损而暂时失业的商户及员工,在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未恢复营业或实现就业期间,可获得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的失业救助金。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获得生活救助,标准为拉萨市现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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