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权利调整的现实路线
只要中国宪法不取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所用与国有土地的两种宪制区别,就有可能建立更加特殊的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区分所有权制度,其实质就是解决国家和农民土地利益的重新分配。当然从效率而言,土地使用权建立在统一的所有权基础上更具市场竞争力。因此,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调整是对农地、海域、草场、林地的巨大权利价值的发现,不可不察。
从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是农民从获得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所有权到失去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所有权的历史,此中用一个集体土地所有架构重组,使农民对土地和宅基地的所有权转型为成员权,避免了国家需承担的没收、赎买、补偿或掠夺的责任,减少了在困难时代土地集中造成的农村动乱并艰难地推进了中国工业化的高速发展,而且最终又通过农村土地承包制推动了中国改革。我们目前正处在又一次的以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立农民财产权的时代,当代的改革将创造未来中国的历史。
目前农村所有权的主体缺位或不明确应该构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的主要方向,在完成这个支架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才能进一步完善。实行农村集体土地区分所有权的制度将有效解决国家和农民关于土地利益的全面分配,从制度上保障农民的权利;从制度上为土地的更大规模、更有效的全面市场化流转建立基础,但是中国的法律体系和地政管理体制承纳这种调整还不具备合适的条件。土地国有化更符合效率和成本原理,但无论是将农民集体土地区分所有权,还是将此种土地转并为国家所有,都涉及到中国法律体系的整体调整和现行地政体制的巨大转换成本。
因此,中国土地权利调整的现实路线是:可以仍然保持宪法中现行的国家和集体土地分有制制度;加快建立城乡不同所有土地的统一使用权的法律体系;建立土地使用权在市场经济结构中直接入市和公平买卖的长期的法律管理准则;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为法定不动产,促使其转让必须按照不动产转让的规则进行;确保全国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采用依法登记的要式行为转让,确保全国土地使用权统一的买卖、交换和赠与的转让方式,推行以税代费的改革,改变土地使用权成为中国现代化中地方政府的主要积累的现有方式,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益应归农民所有。建基于不同土地所有权而保留统一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应该成为中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的基本方向,由此将形成中国比较统一的土地使用权法律权利特征,即有偿性、期限性、平等性和出让方的单一性和受让方的广泛性。
通过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和修改补充《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将使中国二三十万亿人民币的村镇住宅和一百万亿人民币以上的农村建设用地直接进入中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保值、增殖、交易和继承,由此将重构中国市场经济的整个体系并将此种权益推进全球经济轨道;由此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权体系不但将能够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还能够将中国市场经济规模提高到更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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