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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在台兑换 可望7月上路

来源:联合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22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昨(21)日通过两岸条例第38条修正草案,配合陆客来台观光,预估台湾本岛7月初就可望开放人民币兑换。但依照央行规划,初期适用对象仅限大陆观光客,台湾民众只能以人民币换回新台币。

  根据这项修正案,在两岸签订货币清算协议或清算机制创建前,央行可会同金管会订定办法,允许人民币在台兑换,并增订罚责,将地下「黑市」纳入规范,未经许可兑换者,将移送法办。

  这项修正案将在下周五送入立法院会交付二、三读,央行和金管会在获取法源授权后,即可制定相关许可办法。这项配合马英九总统承诺两岸周末包机、陆客来台观光而来的新开放政策,7月初就可望实施。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昨天上午邀请陆委会主委赖幸媛、央行副总裁周阿定和金管会副主委张秀莲等人,就两岸条例第38条修正案行席备询。下午经过朝野协商后,新版本采折衷方案,融入了国民党立委李纪珠、国民党团和民进党团三方版本。

  至于开放兑换的方式,央行副总裁周阿定表示,央行初步设计,允许陆客及国人拿人民币跟银行换新台币,一次最多人民币2万元,但银行暂时无法卖出人民币,「初期只能做单向,等到人民币供货充足后,才可考虑双向兑换。」

  周阿定并未解释何时可能出现「人民币供货充足」的情况,他只引述早前征询滙丰银行看法,滙丰表示每天能供应5,000万至1亿元的人民币,但三天就会断炊。显示人民币当前仍处在需求大于供给情况,如果开放双向兑换,「每天银行一开门,都会发生民众换不到人民币的窘境。」

  至于台湾有无可能和人行约定,由人行保证人民币货源,周阿定则说,约定涉及两岸协商,必须交由陆委会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昨天的修正案中,国民党团也强力要求,两岸政府可不以签订「两岸货币清算协议」,也可改以签订「协议」代替。这是因为前者多是国与国签订,多了一个弹性选择,有助两岸尽快签订。

  配合人民币开放兑换,修正案也在第92条增订罚责,违反规定者,将处以30万元到150万元罚锾;另,未经许可,非法买卖人民币者,主管机关应取缔并移送法办。

  银行局副局长钟慧贞说,未来要办理人民币兑换者,如银行、银楼、饭店等业者,都需申请,否则就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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