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内障等五种病个人付费将减少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解丽 发布时间:2008-06-30
明天起,贵重医用耗材及人工器官报销比例及标准进行上调———
包括涉及使用贵重医用耗材和人工器官的白内障、青光眼、腹股沟疝、股疝、股骨颈骨折等5种病实施单病种付费的疾病,从明天起个人支付额将进行调整。昨天,北京市医保中心发布“关于对白内障等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进行调整的通知”。
据介绍,市劳动保障局将对单项费用500元(含)以上的贵重医用耗材及安装体内人工器官报销比例及标准进行上调。据此,市医保中心也将及时对涉及使用贵重医用耗材和人工器官的白内障、青光眼、腹股沟疝、股疝、股骨颈骨折5种疾病的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其中,白内障、青光眼病在进行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时,费用支付额中每只眼含人工晶体的费用将由过去的668元调整为810元;股骨颈骨折实施关节置换手术治疗时,费用支付额中包含人工关节费用由过去的4500元调整为5400元,这使得此类病最终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总额相应减少。
而此次调整中,减轻个人负担最为明显的是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手术治疗。因为术中使用的内固定耗材的报销比例由原先的50%提高到了70%,这样在病种费用支付额总数不变的情况下,个人自付额则由原先的4621元降为4038元,降低近600元。同时,腹股沟疝、股疝实施单、双侧手术治疗的,个人自付额也相应下降了一二百元。
此外,通知中还指出,在实施单病种付费的病中,治疗阑尾炎、甲状腺肿、白内障、腹股沟疝、股疝、子宫平滑肌瘤、卵巢良性肿瘤、胆囊结石、拇外翻、青光眼、股骨颈骨折等病过程中,一次性自控疼痛注射装置(镇痛泵)费用不列入病种费用支付额,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据了解,单病种付费方式是指参保人员在患相应病时,只需在出院时按规定交纳固定的自付额即可,而无论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多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