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铁臂合围”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29
  从要求金融类企业在国有产权转让时必须出具产权登记证、到明确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必须评估,再到酝酿之中的《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针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范性文件顺次出台,规范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措施“铁臂合围”。

  业内专家认为,随着这些文件的出台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将更加规范,但对金融资产评估方法的实践,以及金融资产转让的特点等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规范“路线图”逐渐清晰

  业内人士认为,在《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实施后,非上市国有金融产权的强制进场交易,将使国有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得到进一步的保障。从财政部顺次出台的文件可以看到,规范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的路径渐渐清晰。

  根据已出台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当国有资本持股比例发生5%以上(含5%)变化的就必须申办产权变动登记。

  这一办法还指出,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由金融类国有企业转变为非金融类国有企业等情况须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注销登记。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出台这一政策是为了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已在今年1月1日起施行。

  而日前出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财政部门在加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完善制度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一办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评估办法明确了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金融企业、财政部门和评估中介机构的职责、评估事项、评估核准和备案的程序、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据悉,财政部即将出台《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文件,按照这一暂行办法规定,金融类企业是指取得金融许可证的企业,以及以投资金融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控股(集团)公司;同时《暂行办法》还将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区分为非上市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股份。《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应由转让方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的形式,公开竞价产生转让价格。

  实际上,自2004年2月起,由国资委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要求企业国有产权必须在产权交易所内进行。但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并未划入办法管辖之内。但随着财政部的系列文件出台,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路径逐渐清晰起来。

  尚需实践中逐步完善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金融国资在转让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缺乏明确的规定,转让价格的确定缺乏依据,产权转让监管职责划分不明确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加以完善,但是,无论是刚刚颁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还是将要出台的《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都需要经过市场的检验。 

  财政部有关人士认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充分考虑了金融行业和金融资产的特点,有利于完善国有金融企业的内控机制,严格工作程序,堵塞工作漏洞,减少行政审批,更好地从源头上防范金融风险,预防金融腐败,充分发挥评估机构的作用,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但从产权交易的情况看,目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由于对市场熟悉的买方有限,所有买方市场相对固定,而不同的买方之间对企业价值的看法差异也比较明显,因此,即使在交易所挂牌交易,也不一定能够体现市场价值”,中企华资产评估公司总裁权忠光认为,因此,金融资产转让时进行评估很有必要。
  评估本身也有局限性,比如,最近二级市场发展较好,如果用收益法进行衡量,肯定会对未来预期过于乐观,而用市场法衡量也会受到二级市场溢价的影响。因此,如何选用评估方法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规范。

  实际上,金融类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实践已走到立法的前面。2004年上半年,兴业银行1.33亿国有股权在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成功转让开创了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新方式。而今年8月24日, 1872万股南京证券股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电子竞价花落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显示了优质金融股权对投资人的巨大吸引力。在目前金融类国有资产成为投资者日渐倾心的投资品种之际,完善和探索其转让时有效的法规体系已时不我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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