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如业内所料,在市场波动加大的环境下,就控制券商自营业务风险提出了新的要求。
昨日,《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亦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的修订焦点集中在对原《办法》第21条,即券商自营业务有关规定的修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规定,券商自营权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而现行规定是券商自营股票规模、证券自营业务规模分别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200%。有关人士表示,这与证券市场波动加大,控制券商证券自营业务风险的考虑有关。
《计算标准》全面梳理并提高了券商各类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其中,自营业务按权益类、固定收益类规模的20%、1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承销业务,按承担包销义务的股票、公司债、政府债承销金额的15%、8%、4%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比现行规定的10%、5%、2%均有大幅提高。资管业务分别按专项、集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8%、5%、5%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而现行标准分别是2%、1%、0.5%。融资融券业务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未就现行标准做出调整。同时,对于券商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也一一予以明确。
《管理办法》还结合证券公司监管分类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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