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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09
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21日 证监机字[199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发布实施。请你们按《办法》要求督促辖区内各证券经营机构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经营机构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经营机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理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所在公司董事会未解聘的,其原经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任职资格仍然有效,待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时一并审查。

  二、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主管证券业务的负责人,以及证券总部、证券营业部经理和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管理比照《办法》执行。

  三、证券经营机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由所在地证券监管办公室或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参照《办法》进行审查,并进行日常监管。

  各地证券监管机构应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上一季度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资格审查及变更等情况。

  四、《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由各地证券监管机构按照附件的内容、格式、尺寸自行印制。

  附件: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附

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专指证券经营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负责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管理,包括资格的审查与确认、任职期间的考核、资格暂停与撤销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各地证券监管办公室或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初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须具备以下条件,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取得两种《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

  未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证券工作5年或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证券工作6年或金融工作10年以上;其他学历人员,须从事证券工作10年,或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

  3.身体状况良好;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济、金融、证券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各级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1.因扰乱社会治安或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执行期满不足3年的;

  2.因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或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不足3年的;

  3.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超范围开办证券业务等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不足5年的;

  4.对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金融机构被接管、关闭或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离任不足5年的;

  5.因帐外经营、制做假帐、隐瞒负债和资产、擅自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等行为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罚的;

  6.受过有期徒刑刑事处罚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市场禁入者;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应事先报中国证监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第九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人员,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定期考核等方式,对证券经营机构推荐拟任或在职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推荐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需向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2.身份证;

  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学历证明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4.拟任人员所在机构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拟任人员的综合鉴定及推荐意见;

  5.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1项任职资格申请表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一未第2项、第3项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对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连同证券经营机构提交的材料报中国证监会。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授权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谈话。考察谈话必须有书面记录,并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审查通过的拟任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发放任职资格批复文件。

  前款所述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资格批复文件下发后6个月内未办理任职手续,该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更换董事长或总经理,须在取得任职资格批复文件后一个月内办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属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抄送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

  1.拟因私离境一个月以上;

  2.直系家庭成员拟移居境外或已在境外居住两年以上;

  3.因涉嫌违规、违法行为而被调查、处理;

  4.拟离开所在证券经营机构。

  第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或以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当董事长因特殊原因暂时中断履行职务时,需由董事会指派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代履行职责,并报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董事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或免职的,须在决定公布前以书面形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述职报告和公司董事会评价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经营机构的年检包括对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对举报或反映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的情况可以进行调查,并可根据调查结果对其任职资格重新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拟离任时,所在机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建立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档案。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中国证监会将取消其1至2年的任职资格,并给予推荐其任职的机构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有第七条所列情形,且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有第七条第1项、第2项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取消其3~5年的任职资格,并给予推荐其任职的机构通报批评;

  2.有第七条第3项、第4项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取消其5年内的任职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对推荐其任职的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罚;

  3.有第七条第5项、第6项、第7项、第8项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并视情节轻重对推荐其任职的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罚。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任免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暂停部分业务资格的处罚,并责令其按本办法申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未对拟聘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出具虚假鉴定或推荐意见,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认定该法定代表人为市场禁入者。

  第二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知情不报或故意拖延应报告的事项,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罚。

  第三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不按时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述职报告和董事会评价意见,中国证监会将给予其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上报。

  第三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及时进行离任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暂停部分业务资格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由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参照本办法审查、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一种《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从事证券工作2年以上。

  未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和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外,其学历和经历条件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证券工作3年或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证券工作5年或金融工作8年以上;其他学历人员,须从事证券工作10年或经济、金融工作20年以上。

  第三十四条 外资证券经营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和中外合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实施的有关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申请表

 

 

 

 

 

 

 

单  位           

申 请 人           

填表时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8年制


 

说  明

 

  一、表内所列项目要实事求是,认真填写。申请人没有的项目可写“无”,填写不下的可加附页。

  二、本表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三、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

  四、照片用近期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五、拟聘任单位应对申请人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本表由申请人填报,拟聘任单位考察和推荐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各地证券监管办公室或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的初审意见另报。

 






现 名   性 别  
  照片
(1寸)
曾用名   出生
年月日
 
国 籍   身份证
号 码
 
学 历   学 位   政治面貌  
籍 贯   出生地   婚姻状况  
现住址  
现任单位及职务   电话  
从事证券工作年限  
从事经济、金融工作年限  
是否有国外长期居留权  

何时何处参加工作

 
何时何处加入何种党派  
何时何处参加过何种
经济、金融、证券理论
与业务的培训
 
何时何处由何部门授予
何种业务技术职称,专
业技术职务和执业资格
 
何时获得何种《证券业
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主要科研成果和著作

 
掌握外语语种及程度  

何时何处何因受过
何种奖励
 

何时何处何因受过
何种行政处罚或处分
 
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认
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
 
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 姓 名 与本人关系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学 习 简 历

起止时间 院校、专业 毕业、结业、
肆业
证明人
       
       
       
       
       
       
       
       
       
       
       
       
       
       
       
       
       
       
       

 

 

工 作 履 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 证明人
       
       
       
       
       
       
       
       
       
       
       
       
       
       
       
       
       
       
       

 

 

其 他 需 说 明 的 问 题

 

 

 

 

 

 

 

 

 

 

 

 

 

填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拟 聘 任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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