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自查整改、合规经营和创新发展的通知
来源:中国证监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09
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自查整改、合规经营和创新发展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5]37

 

各证券公司:

作为证券市场最重要的中介机构,十几年来,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的发育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程度不同地积累了一些问题,不能完全适应证券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需要。近几年,证券公司存在的问题充分暴露,少数公司爆发了风险;也有一批公司努力适应市场变化,端正经营理念、改进内部管理,增强了抗风险能力,其中的优质公司积极培育核心竞争能力,开展了创新试点活动。为推动证券公司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市场信誉,改善生存和发展环境,促进证券行业规范发展,中国证监会陆续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现就证券公司贯彻落实我会监管措施的基本要求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彻底地开展自查,全面准确地向监管机构报告情况

(一)摸清证券公司的底数,是完善证券公司监管制度,解决证券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而提升其信誉,使之能够取信于客户、取信于市场、赢得长期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各公司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结合2004年度会计审计工作,深入、彻底地开展自查,重点查清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资产管理、证券自营、国债回购、账外经营以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股东出资和股权变更等情况,全面报告公司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要抓紧将账外账按会计核算准则并入账内,并向注册地证监局作出清晰详实的专项说明,确保法定账册、财务和业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二)各公司要在今年4月底前完成自查,并向注册地证监局提交符合要求、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整改计划应当有具体措施和方案、有明确时限和具体责任人,整改进度要按月份细化落实。公司自查报告以及截至2004年底的数据,将作为新老划断和明确责任的基本依据。

(三)各公司要严格按照证监局的要求提供材料、说明情况,积极配合证监局的现场核查。对在自查或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拒不交底的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我会将予以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二、积极、认真地进行整改,动员一切力量解决存在的问题

(一)各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要积极主动、严肃认真地进行整改。按照“讲实话、真整改、定责任、给时间”的原则,对交清底数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的公司,视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给予半年到一年半的时间进行整改。我会对按计划进行整改,化解风险有明显成效的公司,不采取限制其业务的措施;对在自查中弄虚作假、整改不力或继续违规的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将予以严肃查处;对不能有效控制风险、甚至继续扩大风险,有可能影响市场安全运行和社会稳定的公司,将坚决及时地予以处置,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积极采取措施,想方设法,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资源,解决存在的问题。我会鼓励证券公司主动采取清收债权、盘活资产、增资扩股、向股东借入或将现有机构债务转为清偿顺序在其他债务之后的次级债等办法,进行债务重组,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对期限较长、能够切实改善流动性的次级债务,经注册地证监局同意并报我会机构监管部核准,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公司的净资本。对完成自查摸底、风险底数清楚、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措施有效的公司,我会将在政策范围内,支持其缓解阶段性的流动性困难。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重大违规行为的公司,在整改完成前,要采取暂停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人员的薪酬水平和职务消费等措施,严格控制支出,并将有关情况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告。

(三)有关公司要制定明确、可行的时间表,抓紧清理规范原有违规资产管理业务,并于每月10日前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告上月清理规范进展情况;要在今年4月底前将2004930日前签订、尚未履行完毕的资产管理合同(含补充协议、到期后续签的合同及原合同)报注册地证监局备案。严禁将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由机构变更为个人,将资产管理合同转为经纪业务合同,我会将对此类行为严格检查,严厉查处。

(四)现阶段,除确有利于化解风险和行业整合的个案之外,我会原则上停止批准新设证券公司和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严格依法合规经营,有效控制经营风险,规范开展各项业务

(一)进一步端正投资理念,增强守法意识,完善投资决策和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不得将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混合操作;不得以他人名义开立自营或资产管理账户;不得使用非自营席位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超比例持仓或操纵市场。

(二)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要加强开户审查,确保委托人名实相符。不得接受个人以机构名义和机构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委托;不得违规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未经批准开展或变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要在每月10日之前向注册地证监局全面报告上月资产管理业务情况。

(三)要在今年4月底前,将自营和资产管理账户(包括不规范账户)全部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存在超比例或使用不规范账户进行自营或资产管理业务问题的公司,要制定计划、限期整改,逐步压缩规模、注销不规范账户,并在每月10日前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四)要将自营国债回购和经纪客户的国债回购在账户、席位和运作管理上严格分离,不得占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要完善与客户签订的国债回购委托协议,规范与客户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切实防范国债回购代理业务风险。

(五)要严格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单独或与他人合作非法承销或代理买卖非法发行的股票、股权或设立非法证券经营网点,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四、抓紧做好各项配套工作,全面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

(一)抓紧进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的各项工作,确保今年6月底前制定并向注册地证监局上报独立存管方案,提出评审申请,积极配合证监局组织的评审。对评审中提出的问题,要尽快解决。今年年底前,所有公司都要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独立存管。

(二)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31)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杜绝新增挪用。要按照《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05号)的要求,在今年630日前完成结算备付金的分户工作,确保客户结算备付金的安全。

(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在缺口的公司,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逐步归还。对整改不力或出现新增挪用的公司,我会将强制其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第三方独立存管,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努力创造条件,积极谋求创新发展

(一)鼓励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申请创新试点。对已经取得创新试点资格的公司,我会支持其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推出新的业务品种、拓宽业务范围、扩大业务规模和从事有利于优化行业资源配置的兼并收购活动。创新试点类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坚持业务规模与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原则,有效防范风险。对不能有效控制风险、不依法合规经营,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公司,将取消其创新试点资格,停止其新的创新业务,并责令其清理已开展的有关业务。

(二)为推动大多数证券公司规范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评审规范类证券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积极申请评审。规范类证券公司可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申请行政许可,发展与其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称的业务。目前适用于创新试点类公司的政策措施和经试点证明成熟的业务做法和产品等,将逐步在规范类公司中实施推广。

(三)创新试点类与规范类公司要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公开披露财务和业务等信息。鼓励其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

(四)我会正在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今后,证券公司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规模都要和风险监管指标挂钩,各项业务资格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公司存续与否都要以风险监管指标是否符合规定为主要判断标准。各公司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完善风险控制机制,有效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改善财务结构,增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为进一步规范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以上要求,各证券公司务必认真贯彻执行。对不能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的公司,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公司在自查、整改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及当地政府报告。                          二○○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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