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2009年前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2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通知》,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时间表,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行监管部门提出了相关要求。根据《通知》精神,国内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在2009年前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自2007年1月1日执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分类等新的概念和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实质性接轨,是我国会计标准的巨大进步。
  《通知》规定,已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继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提高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质量;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非上市的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外资银行等从2008年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从2009年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具备条件的可以提前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待转制完成后的次年按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但不得晚于2009年。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士称,提出上述时间表主要是为了保证实施新会计准则的质量。因为新会计准则中关于金融工具的准则是最复杂的,运用难度也很大,而这些准则主要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众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会计管理水平、人员素质、财务承受能力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能力也有较大差别,通过分层次实施新会计准则,有利于有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充分准备,完善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基础条件。
  《通知》还要求审慎使用新会计准则中有关公允价值的规定。一是合理确定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使用范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于尚不存在活跃市场或不能持续可靠取得市场价格的金融工具不能使用公允价值计量。二是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允价值。对决定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要综合考虑活跃市场的各项因素,科学设定估值假设和主要参数。三是建立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内部控制制度,记录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和过程,确保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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