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3
  银监会日前发布《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规定各银行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不再出具担保。

  《意见》提出,已经办理担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同时,要注意不要一刀切,投标保函、承包保函、履约保函等担保类中间业务与企业债担保性质完全不同,银行仍可继续办理。

  《意见》要求各银行(公司总部)充分认识为企业债提供担保的风险,进一步完善融资类担保业务的授权授信制度,上收该类业务审批权限,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担保;已经办理担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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